QLS5308注射液 经治乳腺癌ADC药物 I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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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人群: 经治乳腺癌
  • 用药方案: QLS5308单臂多剂量递增,分Ia、Ib期多阶段给药
  • 开展地区: 广东

药物介绍

QLS5308是齐鲁制药自主研发的一款1类新药,剂型为注射剂。该药物于2026年3月13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的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拟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根据公开信息,QLS5308是一款创新型抗体偶联药物(ADC),临床前研究显示其在多个实体瘤模型中展现出良好的抗肿瘤活性和安全性特征,目前处于早期临床开发阶段。

药物机制

QLS5308作为一款ADC药物,其作用机制遵循经典的“靶向递送-内化-释放”路径。药物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识别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特定靶点抗原;结合后,药物-抗原复合物通过内吞作用进入肿瘤细胞内部;在溶酶体酸性环境下,连接子断裂,释放出高效的小分子细胞毒性载荷。该载荷通过干扰DNA复制或微管蛋白功能,诱导肿瘤细胞发生凋亡,从而发挥精准杀伤肿瘤的作用。


研究基本信息

登记编号:CTR20261039/QLS5308-101

药物名称:注射用QLS5308

适应症:经治乳腺癌

用药方案详情

单臂:含Ia期剂量递增、PK扩展和Ib期队列扩展三阶段,7个剂量组递增

拟定递增剂量:0.8-6.4mg/kg,分7个剂量组逐步递增

患者权益

1. 研究期间相关检查免费

2. 研究药物免费使用

3. 专家定期随访及相关检查

4. 权威的医疗专家对疾病的指导

5. 一定的交通补助

入选重点

✅ 满足成人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

✅ 满足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优先乳腺癌等且可提供病理切片

✅ 满足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有可测量病灶

❌ 排除既往接受过LIV-1靶向药物

❌ 排除脑转移

入选标准

参与研究的每例参与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1.参与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能够理解和遵循研究的要求;

2.签署ICF当日年龄为≥18周岁,男女不限;

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0或1;

4.预计生存期≥3个月;

5.剂量递增和PK扩展阶段: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参与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者无标准治疗,优先推荐乳腺癌、前列腺癌和卵巢癌;

6.队列扩展阶段: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包含以下队列:

队列1:晚期HR+,HER2-乳腺癌经治参与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R+/HER2-[HR+定义为雌激素受体(ER)和/或孕激素受体(PR)免疫组化(IHC)≥ 1%,HER2-定义为IHC 0或1+,或IHC 2+且FISH阴性]乳腺癌;既往细胞周期蛋白依赖性激酶(CDK)4/6抑制剂+内分泌治疗失败,即在CDK4/6 抑制剂+内分泌治疗期间疾病进展,内分泌治疗线数无限制;在局部晚期或疾病转移阶段至少接受过1线,且不超过4线系统化疗(必须包含ADC药物治疗);

队列2:晚期三阴性乳腺癌(TNBC)经治参与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TNBC,其中TNBC定义为ER、PR及HER2均阴性的乳腺癌。ER及PR阴性是指IHC中表达<1%,HER2阴性是指IHC 1+或0,或IHC 2+且FISH阴性;在局部晚期或疾病转移阶段必须至少接受过1线,且不超过3线系统化疗(必须包括ADC药物治疗),且在既往系统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可伴或不伴PD-1或PD-L1抑制剂治疗;

队列3:晚期HER2+乳腺癌经治参与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ER2+(HER2+定义为IHC3+,或IHC2+且FSIH阳性)乳腺癌,在晚期或转移阶段,接受过不超过5线全身治疗方案,其中一线必须含载荷为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的HER2 ADC(该ADC为已批准上市药物或已开展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且治疗期间疾病进展;

队列4:未经ADC治疗的晚期乳腺癌参与者,在局部晚期或疾病转移阶段必须至少接受过1线治疗。

队列5:经标准治疗失败或者无标准治疗的其它晚期实体肿瘤,如转移性激素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卵巢癌等;

7.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不接受仅有脑病灶和/或仅有骨病灶作为靶病灶;

8.能够提供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新鲜样本优先,最长可接受首次给药前3年内的肿瘤组织样本,如样本不足,需与申办者沟通);

9.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允许使用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细胞药、升血小板药、纠正贫血药等,也不允许进行保肝治疗):

1)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2)肾功能: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肌酐水平>1.5×ULN的参与者,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

3)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对于吉尔伯特综合征参与者允许≤3×ULN,对于肝转移参与者允许≤2.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或存在肝转移时,允许≤5×ULN);白蛋白(ALB)≥28 g/L;

4)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10.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1.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可逆性AE中恢复(即≤1级,根据NCI-CTCAE v6.0),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和≤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发生其他异常但无临床意义或研究者判断无风险的毒性的参与者;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和未绝育的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也必须避免冷冻或捐献精子或卵子;

育龄期的女性参与者处于非哺乳期,且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条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既往接受过LIV-1靶向药物;

2.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口服氟尿嘧啶类等特定药物,或4-8周内接受其他抗肿瘤相关治疗、疫苗、手术等;

3.首次给药前存在无法控制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软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特定稳定情况除外);

4.首次给药前伴有中大量且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引流后稳定2周以上可入组);

5.签署ICF前3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特定治愈情况除外);

6.HIV阳性、梅毒螺旋抗体阳性(滴度阴性除外)、特定乙肝或丙肝感染情况;

7.签署ICF前6个月内合并有心脑血管疾病、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等相关情况;

8.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9.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有显著临床意义出血症状或明显出血倾向;

10.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特定情况除外);

11.患有活动性或有复发风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特定稳定情况除外);

12.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特定情况除外);

13.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急性髓细胞白血病病史;

14.有异体器官移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或180天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15.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系统性抗感染治疗;

16.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吸毒史或明确神经、精神障碍史;

17.已知对QLS5308或其辅料过敏,或有严重过敏史、严重输液反应史;

18.有间质性肺病等肺部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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