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联合系统治疗肝癌 二线 Ib/II期临床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5岁PD-1/L1一线治疗失败晚期肝细胞癌患者
  • 用药方案: 分3队列给药,紫杉醇动脉灌注联合系统治疗
  • 开展地区: 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甘肃

药物介绍
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经导管动脉灌注,每三周一次,Ib期起始剂量44mg/m²,可递增至55mg/m²,II期采用RP2D剂量;仑伐替尼口服每日一次;恩朗苏拜单抗或帕博利珠单抗静脉滴注每三周一次。
药物作用机制
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通过动脉灌注靶向肝癌病灶,提升局部药物浓度,联合仑伐替尼抗血管生成、PD-1单抗免疫治疗,多机制协同抑制肿瘤增殖,用于晚期肝癌二线治疗。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联合仑伐替尼及PD-1单抗
适应症晚期肝细胞癌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为Ib/II期研究,分3队列:队列1仑伐替尼联合恩朗苏拜单抗;队列2仑伐替尼+帕博利珠单抗+紫杉醇动脉灌注;队列3仑伐替尼+恩朗苏拜单抗+紫杉醇动脉灌注
研究阶段Ib/II期


患者权益
1. 免费使用研究药物及相关治疗方案
2. 免费享受研究相关全套医学检查与影像学评估
3. 全程专业医疗团队监测随访保障安全
4. 完成首次用药后可获得项目补助
5. 获得晚期肝癌二线创新联合治疗机会


入选重点
✅ 病理/影像学确诊晚期肝细胞癌,BCLC B/C期或IIb/IIIa/IIIb期
✅ 既往PD-1/L1单抗一线治疗失败,Child-Pugh评分≤7分
✅ 符合RECIST v1.1标准,肝动脉灌注部位有可测量病灶
❌ 既往接受过仑伐替尼治疗,或4周内接受过肝脏局部治疗
❌ 活动性脑转移、未控制腹水/胸腔积液、严重心功能异常


入选标准
1) 年龄18~75(含)周岁,性别不限;
2)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或影像学诊断为HCC;
3) 根据BCLC评估的B期/C期或根据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24年版)定义的IIb/IIIa/IIIb期的HCC;
4) 首次给药前7天内Child-Pugh肝功能评分 ≤ 7分;
5) 既往接受过包含PD-1/L1单抗的一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后进展;
6) 根据 RECIST V1.1标准,肝动脉灌注部位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病灶长径≥1 cm,既往未接受过局部治疗,或接受局部治疗后再次出现进展的病灶);
7) ECOG PS评分:0-1分;
8) 可控制的高血压,筛选前一周内不改变降压方案血压≤150/90mmHg;
9) 预计生存时间超过 3个月;
10)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符合下列标准(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L,血清肌酐≤1.5×ULN,总胆红素≤2×ULN,ALT和AST≤5×ULN,INR/PT≤1.5×ULN,APTT≤1.5×ULN;
11)有生育能力的合格个体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育龄期的女性个体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2)参与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经病理学证实的含纤维板层型肝癌、肉瘤样肝癌、胆管细胞癌和混合型肝细胞癌;
2) 在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接受过肝脏手术和/或针对 HCC的局部治疗;
3) 既往接受过仑伐替尼抗肿瘤治疗;
4)首次给药前 14天内使用过具有抗肝癌适应症的中药制剂;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5) 活动性脑转移、软脑膜病变或未得到控制的脊髓压迫;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V5.0等级评价≤1级;
7) 存在经导管动脉灌注介入手术治疗的禁忌症;已知的对仑伐替尼、PD-1/L1单抗、紫杉醇或阳离子脂质体的任何成分有使用禁忌或有严重过敏反应;
8) 吸收不良综合征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服用口服药物;
9) 首次研究治疗前2周内或治疗期间需接受CYP2C8和 CYP3A4强诱导剂和强抑制剂者;
10)首次给药前2周之内有活动性感染者;有II级或以上周围神经病变者;
11)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检测阳性,或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12)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
13)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 HCV-RNA高于中心检测值下限的参与者;
14)活动性梅毒参与者;
15)既往或现有肝性脑病病史;
16)筛选期存在体格检查中可检测到的腹水,或由腹水引起的临床症状,或需要特殊处理;筛选期存在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
17)活动性或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记录的消化道出血;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胃肠梗阻病史;
18)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
19)接受过实体脏器或血液系统移植;
20)既往或当前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
21)心脏功能异常,包括QTcF延长、高度房室传导阻滞、严重心律失常、NYHA≥3级心力衰竭、LVEF<50%等;
22)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影响试验依从性;
23)筛选期经超声检查发现可能有严重后果的肢体血管血栓形成;或入组前12个月内发生过血栓栓塞事件;
24)有严重出血倾向者,或过去 6个月内发生大出血事件者;
25)尿蛋白 ≥1g/24 h;
26)研究者认为其他可能增加参与者风险或干扰试验结果的情况。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安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甘肃、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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