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W-012462口服Pan-KRAS抑制剂 经治KRAS G12D突变胰腺癌 I/II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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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人群: 经治KRAS G12D突变胰腺癌
  • 用药方案: 口服HBW-012462
  • 开展地区: 广东

药物介绍
HBW-012462是由成都海博为药业自主研发的一款高活性、高选择性、高组织靶向性口服Pan-KRAS抑制剂,能同时抑制KRAS(ON)和KRAS(OFF)两种状态。临床前研究显示其在多种动物模型中展现出显著的抗肿瘤活性。

药物作用机制
HBW-012462是一种广谱KRAS抑制剂。KRAS基因突变会导致其编码的蛋白处于持续活化状态,不断传递细胞生长和增殖信号。该药物通过抑制突变型KRAS蛋白的活性,阻断下游如MAPK等关键信号通路,从而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和存活,达到抗肿瘤效果。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HBW-012462片
适应症:携带KRAS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组:HBW-012462
研究阶段:I/II期

患者权益
1. 研究药物及相关检查免费
2. 专家定期随访
3. 交通补贴
4. 营养补贴
5. 三甲医院就医绿色通道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2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KRAS 突变型肿瘤,筛选前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不可根治性切除的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胰腺癌、结直肠癌、肺癌、子宫内膜腺癌等),且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已无标准治疗可用; 注:需提供确认KRAS 突变阳性的书面检测报告;由研究者判断可接受KRAS 突变型晚期实体瘤患者入组前3 年内的研究中心或院外肿瘤组织KRAS 检测结果,或血液、胸腔积液或其他含有癌细胞或DNA的样本中KRAS检测结果;
3 根据RECIST·1.1版(详见附录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注: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例如,射频消融、无水乙醇或醋酸注射、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经动脉栓塞化疗、局部放疗等)的病灶,除非有明确进展,否则不作为可测量病灶;
4 ECOG评分为0~1分(详见附录2);
5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6 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7 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且不在哺乳期;或无生育潜力(曾施行手术绝育如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已绝经);男性患者以及育龄期女性患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案(详见附录4),且无生育计划以及不捐献精子/卵子。
8 理解并自愿签署 ICF,有意愿和能力完成定期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过程。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其他抗RAS·治疗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靶向特异性KRAS等位基因突变的抑制剂、Pan-KRAS抑制剂和其他Pan-RAS抑制剂。
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此外,满足以下条件的患者也需被排除: ●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内分泌治疗药物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姑息性放疗或局部治疗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
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未知半衰期的临床试验药物治疗,或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已知半衰期的临床试验药物治疗;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三级或四级手术(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定义,详见附录 5)(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择期手术,或从既往手术中未完全恢复;
5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超过7天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者;
7 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可能明显影响本品代谢的药物,如CYP3A4或P-gp或BCRP强抑制剂(克拉霉素、利托那韦、酮康唑、伏立康唑等),或强诱导剂(利福平、卡马西平、苯妥英等);
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2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或前2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首次给药前24·h内发生不明原因发热≥38.3℃或体温≥38.0℃并持续超过1 个小时,但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因肿瘤所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9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临床稳定定义为:经影像学评估未发生疾病进展≥4周),且试验药物给药前4周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cm,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可以入组;
10 合并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或筛选期 QTcF 平均值≥470ms(女性)或≥450ms(男性)(采用Fridericia法校正QT间期公式,公式详见附录6); ●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Ⅲ级(详见附录7);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首次给药前4周内经治疗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患者,其筛选时连续2次或以上检测静息坐位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11 合并有严重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部炎症、肺结核、放射性肺炎、药物性肺炎、肺纤维化或其他肺功能严重受损的疾病、症状或体征;
12 首次给药前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1)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3)研究者认为该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
13 合并有无法吞咽、明显呕吐、慢性腹泻、肠梗阻、吸收障碍、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其他已知会严重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疾病;
14 合并有未控制的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水,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研究的患者;
15 存在其他严重疾病,包括肝脏疾病、肾脏疾病、神经/精神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研究的患者;
1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1级(NCI·CTCAE·5.0版评估)或至入排标准所规定的水平(脱发、神经病变、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以及其他经研究者评估不影响本研究安全性评估的未恢复至≤1级的毒性反应除外);
17 已知对试验药物活性成分及辅料成分过敏,或者既往发生过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的患者;
18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传染病: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检测阳性者;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BsAg 阴性而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须进行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检测,且 HBV·DNA>2000·IU/ml者;或经研究者判断为活动期的乙肝患者;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者; ●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检测阳性且梅毒螺旋体滴度检测阳性者;
19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及其他可能影响到患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等。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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