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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复发IDH野生型WHO IV级胶质母细胞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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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BNT327单药或联合替莫唑胺,对照贝伐珠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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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
药物介绍
BNT327(通用名:Pumitamig,曾用代号:PM8002)是由普米斯生物原研、BioNTech与百时美施贵宝(BMS)共同开发的一款靶向PD-L1与VEGF-A的双特异性抗体。该药物旨在通过单分子同时阻断免疫检查点和血管生成通路,治疗晚期实体瘤。目前针对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的全球III期临床试验(ROSETTA-Lung-01)正在进行中,II期数据显示其联合化疗一线治疗ES-SCLC的未确认客观缓解率(uORR)达86.8%,疾病控制率(DCR)为100%。
药物机制
BNT327通过其双特异性结构,一端结合肿瘤细胞或免疫细胞表面的PD-L1,阻断PD-1/PD-L1免疫抑制信号,恢复T细胞的抗肿瘤活性;另一端结合肿瘤微环境中的VEGF-A,抑制其与VEGFR-2的结合,从而阻断肿瘤血管生成、改善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抑制状态并促进免疫细胞浸润。这种“免疫+抗血管”的双重机制在肿瘤局部产生协同作用,旨在克服单药免疫治疗耐药并提高疗效。
研究基本信息
登记编号:CTR20255042/BNT327
药物名称:BNT327
适应症:脑胶质瘤
用药方案详情
实验组1:BNT 327 (20mg/kg Q2W)或BNT 327 (20mg/kg Q2W)+替莫唑胺(150-200mg/m2口服5天)
对照组2:贝伐珠单抗(10mg/kg Q2W)
患者权益
1. 研究期间相关检查免费
2. 研究药物免费使用
3. 专家定期随访及相关检查
4. 权威的医疗专家对疾病的指导
5. 一定的交通补助
入选重点
✅ 满足年龄18-75岁,首次复发的GBM
✅ 满足经组织学确诊的WHO 2021 IV级GBM,IDH野生型
✅ 满足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
✅ 满足既往一线治疗采用放疗和TMZ,KPS ≥ 60
❌ 排除入组前4周用过任何抗肿瘤治疗
❌ 排除用过PD-(L)1/VEGF双抗、抗VEGF等相关药物
❌ 排除入组前7天内使用>2mg/天地塞米松等效全身激素
❌ 排除GBM复发>1次、继发性GBM及相关转移或多中心病灶
❌ 排除接受过非标准放疗、局部给药、Gliadel晶片或肿瘤治疗电场设备
入选标准
1. 成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至75岁。若给予同意时超过75岁,则遵循当地法律。
2. 经组织学确诊为WHO IV级GBM IDH野生型,符合WHO CNS 2021标准。必须在筛选期间提供一份组织样本,可以是存档样本或新鲜样本。
3. 患有复发性幕上GBM,既往接受过至少包含放疗和TMZ的一线治疗,并完成至少6个给药周期的TMZ辅助治疗。
4. 经MRI证实首次复发,且距离先前放疗结束至少12周,除非满足肿瘤复发的组织病理学确证,或MRI显示放疗治疗区域外出现新的增强。
5. 根据RANO 2.0标准,经临床评估确认为疾病复发或进展,且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
6. KPS评分≥60分且预期寿命≥12周。
7. 在开始治疗前14天内完成脑部基线MRI检查。
8. 在对比增强扫描前≥7天保持稳定的类固醇剂量。
9. 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排除标准
1. 在入组前接受过以下任何疗法或药物:在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曾接受过任何抗肿瘤疗法;使用过PD(L)-1/VEGF双特异性抗体、抗VEGF药物、CD137激动剂或其他免疫检查点阻断疗法;在开始试验治疗前7天内曾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在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在开始试验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广谱静脉内抗生素治疗。
2. GBM复发超过一次。
3. 已知患有软脑膜疾病、脑弥漫性胶质瘤、颅外疾病或多中心脑胶质瘤。
4. 已被诊断为继发性GBM。
5. 曾接受过除标准放疗以外的任何放疗。
6. 曾接受过间质近距离放疗、间质热疗、植入化疗或局部注射/对流增强给药,曾使用Gliadel®晶片或肿瘤治疗电场设备。
7. 存在无法控制的高血压、高血压危象/脑病病史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8. 无法或不愿接受头部增强MRI检查。
9. 试验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开放性活检或严重创伤,或研究期间需重大手术。
10. 曾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1. 试验治疗前2年内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复发风险者。
12. 试验治疗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符合根治治愈条件者除外。
13. 存在严重或未愈合伤口、溃疡、骨折,或腹部瘘、穿孔、出血等风险。
14. 存在重大出血风险或严重凝血功能障碍。
15. 存在控制不佳需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6. 既往抗肿瘤治疗不良事件未恢复至CTCAE v5.0标准1级或以下。
17. 存在影响进食、胃排空或严重胃肠道疾病、梗阻、活动性肠炎。
18. 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
19. 已知存在活动性HCV感染,经治愈且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可入组。经最佳药物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癫痫发作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神经系统疾病。
20. 患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活动性/既往肺炎或间质性肺病、肺纤维化及严重肺部疾病。
21. 患有活动性梅毒。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