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5212单药治疗晚期实体瘤(肺鳞癌/头颈鳞癌/乳腺癌)I期临床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含肺鳞癌、头颈鳞癌、乳腺癌等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QLS5212,每3周1次,设多剂量组
  • 开展地区: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

药物介绍: QLS5212是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靶向肿瘤相关抗原5T4(TPBG)的抗体偶联药物(ADC),注册分类为1类新药。该药物于2026年1月申报临床试验,2026年4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拟用于治疗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包括肺鳞癌、头颈鳞癌、恶性胸膜间皮瘤、乳腺癌等多种实体瘤类型。目前该药物正处于I期临床研究阶段,正在全国多中心开展一项评估其单药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临床研究,计划入组100例患者。这是齐鲁制药第6款进入临床阶段的自研ADC药物。

药物机制: QLS5212的作用机制是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识别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高表达的5T4(TPBG)抗原。5T4是一种肿瘤相关抗原,在正常成人组织中表达极低,但在宫颈癌、结直肠癌、胃癌、卵巢癌、肾癌、非小细胞肺癌等多种恶性肿瘤中显著高表达,且与肿瘤侵袭性、转移风险和不良预后密切相关。药物与5T4抗原结合后,被内化进入肿瘤细胞内部,释放所连接的细胞毒性药物(载荷推测为MMAE),从而精准杀伤肿瘤细胞。5T4靶点不仅能促进上皮-间质转化(EMT)增强肿瘤细胞迁移能力,还可调控Wnt和CXCL12/CXCR4等关键信号通路驱动肿瘤进展,因此成为理想的肿瘤特异性治疗靶点。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Ⅰ期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优先推荐肺鳞癌、头颈鳞癌、恶性胸膜间皮瘤、乳腺癌
试验名称:一项评价QLS5212单药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用药方案详情
QLS5212静脉输注,每3周1次(Q3W),剂量包括0.25mg/kg、0.75mg/kg、2mg/kg、4mg/kg、6mg/kg
注射用药物,规格为90mg/瓶,2~8℃避光保存和运输


患者权益
1. 可免费获得试验药物及相关检查治疗
2. 有机会接受前沿ADC靶向治疗
3. 获得专业医疗团队全程随访管理
4. 试验相关药物及检查费用由试验方承担
5. 参与研究可助力新型抗肿瘤药物研发


入选重点
✅ 18-75周岁(Ia期)或≥18周岁(Ib期),ECOG 0-1分,预期生存期≥3个月
✅ 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无标准治疗,有可测量病灶
✅ 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完成TPBG蛋白表达检测,骨髓及器官功能符合要求
❌ 既往接受过含MMAE/MMAF载荷的ADC或TPBG靶点治疗
❌ 未治疗或活动性脑转移(除外稳定≥4周且无需激素/抗惊厥治疗者)


入选标准
参与研究的每例患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选标准:
一般情况:
1. 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理解和遵循研究的要求,依从性好,能配合随访;
2. Ia期:签署ICF当日年龄为18~75周岁,男女不限;Ib期:签署ICF当日年龄为≥18周岁,男女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0或1分;
4. 预计生存期≥3个月;
5. 有生育能力的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18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绝对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处于非哺乳期,且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同意从筛选期、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至少180天内不采集、冷冻或捐献精子或卵子。
肿瘤相关:
6.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不能接受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者无标准治疗,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肺鳞癌(Ib期时入选队列1):
● 病理确诊,鳞癌,且不含小细胞肺癌和肉瘤样成分;
● 标准治疗指含铂化疗及经当地监管批准的抗PD-1/L1治疗;已知驱动基因突变且有当地监管批准的靶向治疗的患者需接受过相应的靶向治疗。对于接受抗PD-1/L1抑制剂联合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或接受包含抗PD-1/L1抑制剂的新辅助/辅助治疗者,如果在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复发,则也视为标准治疗失败。
b) 头颈鳞癌(Ib期时入选队列2):
● 病理确诊,肿瘤起源于口腔、口咽、下咽、喉;
● 标准治疗指含铂化疗及经当地监管批准的抗PD-1/L1治疗。对于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或接受新辅助/辅助治疗者,如果在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复发,则也视为标准治疗失败。
c) 恶性胸膜间皮瘤(Ib时入选队列3):
● 病理确诊;
● 标准治疗指经当地监管批准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联合或不联合化疗。对于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或新辅助/辅助治疗者,如果在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复发,则也视为标准治疗失败。
d) 乳腺癌(Ib期时入选队列4)
● 病理确诊;
● 激素受体(HR)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乳腺癌标准治疗指内分泌治疗、CDK4/6抑制剂治疗;HER2阳性乳腺癌标准治疗指HER2单抗联合化疗或HER2抗体偶联药物治疗;三阴性乳腺癌:标准治疗指细胞毒化疗。PD-L1表达综合阳性评分(CPS)≥1的患者需接受过抗PD1治疗;
● 既往治疗必须包含当地监管批准的抗体偶联药物(HER2 ADC或TROP2 ADC)治疗;
● 对于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或新辅助/辅助治疗者,如果在细胞毒类药物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复发,则也视为标准治疗失败。
e) 其他实体瘤(Ib期时入选队列5):
● 病理确诊;
● 标准治疗指根据当地监管批准的治疗。
7.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既往经局部治疗(如放疗、介入等)的病灶如作为靶病灶,需该病灶局部治疗后出现明确影像学进展。不接受仅有脑病灶或骨病灶作为靶病灶;
8. 同意提供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新鲜样本优先,最长可接受首次给药前3年组织样本)完成中心实验室的TPBG蛋白表达检测;在递增期和未确定阳性界值前不需要筛选TPBG蛋白表达阳性人群,确定阳性界值后需筛选TPBG蛋白表达阳性人群入组(具体表达界值将根据前期数据进行定义);
9. 足够的骨髓功能和器官功能储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注血液成分、集落刺激因子等影响下述检测结果的治疗)
● 血常规:
a) 白细胞计数(WBC)高于正常范围下限;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 × 109/L;
c) 血小板(PLT)≥ 100 × 109/L;
d) 血红蛋白(Hb)≥ 90 g/L;
● 血生化与肝肾功能:
a) 血清白蛋白(ALB)≥ 30 g/L;
b) AST和ALT水平均≤3 × ULN(若有肿瘤肝转移,≤5 × ULN);
c) 总胆红素(TBIL)≤1.5 × ULN(若存在Gilbert综合征,≤3 × ULN);
d) 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 凝血功能:
a)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
b)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 ULN。
● 心脏功能:
a)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b)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 Ⅱ级。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条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肿瘤相关:
1. 既往患有其它原发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
经根治性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局部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至首次给药前经过充分治疗并已治愈≥3年且有证据证实无复发转移的其他恶性肿瘤;
2. 未治疗或活动性脑转移(包括癌性脑膜炎或软脑膜疾病),除外经过治疗后病情稳定(无症状,无需激素或抗惊厥药物治疗)≥4周,经研究者判断后可纳入;
3. 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大分子治疗、免疫治疗等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研究首次给药前3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抗肿瘤治疗;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局部应用的抗肿瘤药物治疗;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4. 既往接受过已知成分以甲基澳瑞他汀E(MMAE)或甲基澳瑞他汀F(MMAF)为载荷的ADC治疗,例如:维恩妥尤单抗、维迪西妥单抗、替索单抗等;或既往接受过TPBG为靶点的靶向治疗;
5. 研究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30 Gy的头颈部及胸部放疗;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30 Gy的其他部位放疗;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30 Gy的姑息放疗;
6. 存在既往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v6.0)≥2级的毒性(除外脱发和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内分泌疾病);
一般情况:
7. 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及血管通路建立操作)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8. 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部感染、放射性肺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病(ILD)或在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疑似ILD者;
9.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研究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NYHA II级及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脑缺血发作(TIA);
b) 研究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
c) 心包炎、心肌炎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d)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手术干预的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e) 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需要使用延长QT间期的任何药物(正在接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清单详见附录5);
f) 经Fridericia法(QTcF= QT/(RR^0.33))校正的QT间期(QTcF)均值>450ms;
g)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如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者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
10.伴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且该疾病要求在既往2年内接受系统治疗(如症状缓解性药物、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等)。允许使用替代疗法(如甲状腺素、糖皮质激素或胰岛素)替代治疗(甲状腺、肾上腺或脑垂体功能不全、I型糖尿病);
11.研究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a)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b)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2.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包括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胸膜间皮瘤除外)/腹腔积液(引流积液后稳定4周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
13.存在活动性结核,持续未控制的全身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在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如菌血症、重症肺炎等);在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需抗生素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原因不明的体温>38.5℃(确认癌性发热者除外);
14.患有活动性角膜炎或角膜溃疡。如果研究者认为浅层点状角膜炎已得到充分治疗,则允许此类患者参与。
15.病毒学检查结果阳性(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抗乙肝病毒治疗的患者):
a) HBsAg阳性且HBV-DNA阳性(即HBV-DNA≥检测值下限);
b) HCVAb阳性且HCV-RNA阳性(即HCV-RNA≥检测值下限);
c) HIV感染;
d) 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可加做非特异性抗体,非特异性抗体阴性的患者经研究者判断后可纳入);
16.异基因干细胞、骨髓或器官移植病史(角膜移植除外);
17.研究首次给药前1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最长以28天计)接受过强效或中效的CYP3A和P-糖蛋白(P-gp)抑制剂;或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强效或中效的CYP3A和P-gp诱导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药物名单详见附录6);
18.已知对本试验药物的某些成份或类似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
19.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20.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疾病、癫痫、痴呆或酒精、药物滥用;
21.估计患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安全性、干扰研究评估的严重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河北、黑龙江、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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