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7320靶向CFB IgA 肾病、非典型溶血尿毒症综合征和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 II期临床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岁及以上IgA肾病等补体介导肾小球疾病患者
  • 用药方案: 皮下注射给药两次间隔4周单臂开放研究
  • 开展地区: 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东

药物介绍: QLS7320注射液是齐鲁制药自主研发的一款1类创新药,属于通过偶联GalNAc(N-乙酰半乳糖胺)实现肝脏靶向递送的小核酸(siRNA)药物。该药物于2026年4月22日首次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即将在中国开展针对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PNH)的临床研究。PNH是一种由补体系统异常激活所驱动的罕见获得性溶血性疾病,以血管内溶血、血栓事件和骨髓衰竭为特征,可危及生命。QLS7320作为一款具有全新作用机制的补体靶向药物,标志着齐鲁制药在小核酸药物研发领域的重要突破。

药物机制: QLS7320的作用机制是基于其作为小干扰RNA(siRNA)药物的特性,通过化学偶联GalNAc配体实现肝脏特异性靶向递送。GalNAc能够与肝细胞表面高度表达的脱唾液酸糖蛋白受体特异性结合,从而使药物被高效摄取进入肝细胞。在肝细胞内,QLS7320的siRNA序列通过RNA干扰机制,特异性降解与补体系统异常激活相关的关键靶基因的mRNA,从而在转录后水平抑制该靶蛋白的表达。通过精准下调肝脏中产生的特定补体成分,QLS7320旨在从源头抑制补体系统的过度活化,阻断PNH疾病的核心病理过程,即补体介导的血管内溶血。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QLS7320注射液
适应症肾小球疾病

用药方案详情
Ⅱa期在IgAN、PNH和aHUS患者中单臂两次给药开放研究
预设1~2个剂量队列共纳入约20例参与者

患者权益
1. IgA肾病患者需提供5年内病理活检结果等相关资料
2.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患者需提供流式细胞术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
3. 非典型溶血尿毒综合征患者需提供既往诊断病历等相关资料
4. 筛选期交通费补偿200元每次,接种指定疫苗补偿500元
5. 完成试验IgA肾病患者补偿20800元,PNH和aHUS患者补偿20400元

入选重点
✅ 年龄≥18岁
✅ 体重≥40kg,BMI15.0~35.0kg/m2
✅ 愿意接种脑膜炎球菌疫苗和肺炎链球菌疫苗
❌ 不符合对应疾病病理及检查指标要求者不可入组
❌ 存在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入组情况者不可入组

入选标准
1~3 条仅IgA肾病患者适用:
1. 筛选前经病理活检证实患有 IgAN 者(提供 5 年内病理活检组织检查结果,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进行肾活检,则需要在筛选期内进行肾活检以评估是否符合纳入标准);
2. 筛选时且基线时 24-UPCR≥0.75 g/g;
3.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已接受或愿意接受稳定的说明书推荐最大日剂量或最大耐受剂量(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的 ACEI 或 ARB 治疗至少 12 周者,可纳入对 ACEI/ARB 药物不耐受的参与者(不耐受定义为记录显示发生过导致治疗终止的副作用,且已停用 ACEI/ARB≥4 周);
4~6 条仅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患者适用:
4. 经临床表现和流式细胞术检测确诊为 PNH,筛选前 6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的流式细胞术检测结果符合粒细胞或单核细胞克隆占比≥10%者;
5. 血红蛋白(Hb)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对于筛选期间未接受红细胞输注的参与者,筛选期和基线(间隔至少 1 周)的 Hb 均<100g/L;
b) 对于筛选期接受红细胞输注的参与者,筛选期的 Hb 值<100g/L;
6. 筛选期和基线两次检测(间隔至少 1 周)乳酸脱氢酶(LDH)水平均≥1.5 倍正常值上限(ULN)者;
7 条仅非典型溶血尿毒综合征患者适用:
7. 存在 TMA(血栓性微血管病) 证据(包括血小板减少、溶血证据、肾损伤) , 且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者:筛选期和基线时,血小板计数<正常值下限 ( LLN);且 LDH>ULN;血红蛋白<LLN;血清肌酐水平>ULN;
8~12 条 IgAN、PNH 和 aHUS 通用:
8. 筛选时年龄≥18 岁,男女均可;
9. 体重≥40 kg,体重指数(BMI)在 15.0~35.0 kg/m2(含边界值)者;
10. 参与者愿意并且按照方案规定接种脑膜炎球菌疫苗和肺炎链球菌疫苗;
11. 参与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试验用药品给药后 12 个月内无捐精、捐卵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具体防护措施见附录 1;
12. 理解并遵守研究程序和方法, 自愿参加本试验,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15 条仅 IgAN 适用:
1. 存在急进性肾小球肾炎者,定义为 3 个月内 eGFR 下降≥50%和/或肾穿刺标本中>50%的肾小球有新月体形成;
2. 肾活检病理提示肾小管萎缩或间质纤维化>50%者;
3. 研究者判定的继发性 IgAN 者:继发性 IgAN 可能与肝硬化、乳糜泻、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疱疹样、血清阴性关节炎、小细胞癌、淋巴瘤、播散性结核病、闭塞性细支气管炎、炎症性肠病等相关;
4. 筛选前 1 个月内或试验用药品给药前确定为急性肾损伤(eAKI)者;
5. 筛选时处于透析状态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透析者;
6. 导入期用药依从性不在 80%~120%范围内者;
7.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布地奈德肠溶胶囊(Nefecon)者;
8.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具有免疫抑制作用的中药治疗者,如雷公藤等;
9.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2 个月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剂或其他免疫调节剂治疗者,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羟氯喹、吗替麦考酚酯或麦考酚钠、环孢素、他克莫司、西罗莫司、依维莫司或全身性糖皮质激素;
10.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使用 SGLT2 抑制剂、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盐皮质激素受体拮抗剂者,除非在试验用药品给药前已稳定使用 3 个月及以上,并且在研究期间稳定用药者;
11. 合并其他系统性疾病或肾脏疾病可能致蛋白尿者(由研究者评估),如糖尿病性肾病、IgA 血管炎、狼疮性肾炎、微小病变型肾病、C3 肾小球病、感染后肾小球肾炎等;
12. 有明显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病史的证据;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患有任何尿路疾病者(研究疾病除外);
13. 有肾动脉狭窄、慢性高钾血症病史等致 ACEI/ARB 禁忌者;
14. 基线访视时,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者;
15.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急性或活动性全身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者;
16~19 条仅 PNH 适用:
16. 存在骨髓衰竭的血液学证据:网织红细胞<100×109/L;或血小板<30× 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或在筛选前 30 天内因血小板或中性粒细胞减少接受急性治疗(例如血小板输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患者;
17.筛选时接受 PNH 的支持性治疗且剂量稳定期不满足以下规定者:
a)补铁剂/维生素 B12/叶酸剂量稳定至少 4 周;
b)低分子肝素剂量稳定至少 4 周;
c)口服抗凝药(如达比加群酯、利伐沙班)剂量稳定至少 4 周;
d)维生素 K 拮抗剂(如华法林)剂量稳定至少 4 周,且国际标准化比值(INR)稳定(由研究者判定);
e)全身性糖皮质激素至少 4 周;
f)促红细胞生成素稳定剂量至少 8 周;
g)缺氧诱导因子脯氨酰羟化酶抑制剂(HIF-PHI)至少 8 周;
h)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环孢菌素、他克莫司、霉酚酸酯或霉酚酸、环磷酰胺、甲氨蝶呤等)至少 8 周;
18.合并与 PNH 无关的慢性贫血或慢性失血性疾病者;
19.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急性或活动性全身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者;
20~32 条仅 aHUS 适用:
20. 已知 ADAMTS13 缺乏(<10%活性)者;
21. 已知患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菌相关性溶血性尿毒综合征(STEC_ HUS)者;
22. 直接 Coombs 试验阳性,经研究者判断,表明存在非 aHUS 引起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免疫介导的溶血者;
23. 已确定的药物暴露相关 TMA 者;
24. 已知与钴胺素 C 代谢遗传缺陷相关的 TMA 者;
25. 合并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或抗磷脂抗体综合征等自身免疫性疾病者;
26. 筛选前已接受血浆置换/血浆输注(PE/PI)治疗≥28 天者;
27. 慢性血液或腹膜透析者(因终末期肾病[ESKD]而规律接受透析作为肾脏替代治疗);
28. 合并 aHUS 以外的肾脏疾病史者;
29. 存在或疑似活动性、未治疗的全身性感染,且研究者认为该感染会干扰 aHUS的准确诊断,或影响 aHUS 的治疗或疗效评价者;
30. 筛选前 2 个月使用其他免疫抑制治疗者(如环孢素、他克莫司、西罗莫司、依维莫司或全身性糖皮质激素等),除非存在确诊的抗补体因子 H(抗 CFH)抗体且筛选前稳定治疗至少 8 周且治疗期间需维持稳定剂量;
31. 筛选前 8 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治疗者;
32. 筛选前 7 天内使用氨甲环酸者;
33~49 条 IgAN、PNH 和 aHUS 通用:
33. 所有移植患者(任何实体器官移植,包括骨髓移植);
34.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生物制剂或补体抑制剂治疗者,如利妥昔单抗、西贝瑞单抗、依库珠单抗等;或既往接受 CFB 补体抑制剂治疗效果不佳或不耐受;
35. 合并其他免疫缺陷疾病病史者;
36. 合并其他控制不佳的严重疾病或反复发作的慢性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感染、心脑血管疾病、重度肺部疾病或其他病原体感染或寄生虫病;
37. 目前患有恶性肿瘤或筛选前 5 年内患恶性肿瘤者(经根治后获得完全缓解后超过 5 年且没有任何复发迹象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和原位宫颈癌除外);
38.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明确的荚膜细菌(如脑膜炎球菌和肺炎链球菌)感染史者;
39. 筛选前 4 周内发生过重大创伤或接受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
40. 有严重过敏史(如血管性水肿或过敏性休克)、过敏体质(对花粉、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食物过敏者)和/或对试验用药品及其成分(如寡核苷酸、N-乙酰半乳糖胺 GalNAc)过敏者;
41. 筛选期胸片提示活动性结核或结核筛查结果阳性或不确定者;
42. 筛选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或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检查阳性者;
43. 筛选期或基线时出现下述任意一项实验室检查异常情况者:ALT 或 AST> 2.5倍 ULN;
44. 筛选期或基线时 eGFR(使用 CKD-EPI 公式,见附录 2)<30 mL/min/1.73 m2;
45. 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且使用了试验用药品者或筛选时尚在其他试验用药品 5 个半衰期以内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46. 筛选前 1 个月内接种过活疫苗(方案规定接种的疫苗接种除外)或在研究期间计划接种者;
47. 筛选前 3 个月内大量饮酒,即每周饮酒超过 14 单位酒精(1 单位=360mL啤酒或 45 mL 酒精含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或有药物滥用史者;
48. 哺乳期女性或筛选/基线时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49. 存在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者。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上海、河北、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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