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06-05通用型CAR-T治疗难治性自身免疫性血液疾病 IIT临床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5岁难治性/复发性ITP、AIHA、EVANS综合征患者
  • 用药方案: CD19/BCMA CAR-T,分6和10×106 CAR+T细胞/kg剂量组
  • 开展地区: 湖北

药物介绍: RD06-05是南京北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一款靶向CD19和BCMA的双靶点通用型CAR-T细胞注射液,属于创新型细胞治疗药物。该药物目前处于早期临床1期研究阶段,正在全国多中心开展临床试验,拟用于治疗多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自身免疫性血液良性疾病(如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EVANS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ANCA相关血管炎、膜性肾病、系统性硬化症、特发性炎性肌病以及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等。该研究旨在评估RD06-05在难治性或复发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

药物机制: RD06-05的作用机制是通过其基因工程改造的通用型CAR-T细胞同时靶向B细胞表面的CD19和BCMA(B细胞成熟抗原)两个关键抗原。CD19广泛表达于B细胞谱系,而BCMA则在浆细胞和部分B细胞上特异性高表达。通过双靶点设计,该疗法能够更广泛、更持久地清除产生自身抗体的异常B细胞和浆细胞,从而从源头上抑制自身免疫反应。作为通用型CAR-T,它来源于健康供体的T细胞,经过基因编辑(如敲除TCR和HLA分子)以降低免疫排斥风险,可实现“现货型”供应,无需为每位患者单独制备,有望解决自体CAR-T疗法成本高、制备周期长的问题。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IIT期
适应症: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AIHA)及EVANS综合征
试验名称:靶向CD19/BCMA的通用型CAR-T细胞注射液治疗自身免疫性血液良性疾病受试者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的临床研究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药组:RD06-05细胞注射液,两个剂量组6和10×106 CAR+T细胞/kg


患者权益
1. 可免费获得试验药物及相关检查治疗
2. 有机会接受CD19/BCMA双靶点CAR-T细胞治疗
3. 获得专业医疗团队全程随访管理
4. 试验相关药物及检查费用由试验方承担
5. 参与研究可助力新型细胞治疗药物研发


入选重点
✅ 18-75岁,难治性/复发性ITP、AIHA或EVANS综合征,病程≥6个月
✅ ITP患者血小板<30000/μL,AIHA患者存在溶血实验室证据
✅ 器官功能良好,LVEF≥50%,无严重心肺肝肾疾病
❌ 既往接受过CAR-T或其他转基因免疫细胞治疗
❌ 筛选期EBV、CMV DNA或IgM抗体阳性,或有活动性乙肝、HIV感染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所有入选标准方可被认为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通用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参加本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 18岁且≤ 75岁,性别不限。
3.器官功能和实验室检查:
a)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 ×正常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2×ULN(Gilbert综合征除外)。
b)肾功能: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 40 ml/min。
c)静息状态下在室内空气时的血氧饱和度(SpO2)≥ 92%。
d)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4.筛选时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检测结果呈阴性。
5.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自清淋开始前至少28天至RD06-05回输后12个月,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避孕。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同意自清淋开始至RD06-05回输后12个月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方法,并且在整个试验期间不应捐献精液或精子。
ITP入选标准:
6.原发性 ITP 受试者,病程至少> 6个月
7.难治性或复发性 ITP:指受试者在至少 2 种不同类别的标准治疗(如糖皮质激素、脾切除、IVIg、TPO-RA、BTK 抑制剂等)后仍无反应、反应不持续或不耐受;其中至少接受过 IVIg、TPO-RA 或 BTK 抑制剂中的一种或多种治疗。并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5 天内、相隔至少 7 天的两次检测中血小板计数均 < 30,000/μL
8.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 ≥ 1,000/µL、血红蛋白≥ 60g/L
AIHA入选标准:
9.自身免疫性溶血受试者,包括wAIHA,mix-AIHA以及CAD,病程至少> 6个月
10.难治性或复发性 AIHA:在至少 3 线系统治疗(如糖皮质激素、利妥昔单抗、免疫抑制剂、脾切除及补体抑制剂等)后仍无反应、反应不持续或不耐受。
11.具有溶血的实验室证据:在筛选期或过去3个月内的任一检测中存在以下之一:结合珠蛋白 低于正常值下限,或总胆红素(特别是间接胆红素)高于正常值上限,或乳酸脱氢酶 (LDH) 高于正常值上限,和/或网织红细胞计数升高。
12.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 ≥ 1,000/µL、Hb < 100g/L
EVANS入选标准:
13.诊断为 Evans 综合征(ES),病程至少> 6个月
14.难治性或复发性 ES:在至少 3 线系统治疗(如糖皮质激素、静脉免疫球蛋白、利妥昔单抗、免疫抑制剂、脾切除术、TPO-RA、补体抑制剂等)后,至少一项血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或溶血性贫血)仍无反应、反应不持续或不耐受
15.具有活动性血细胞破坏的实验室证据:
在筛选期或过去 3 个月内存在血小板<30,000/µL或溶血表现,如结合珠蛋白<正常值下限,或总胆红素(特别是间接胆红素)>正常上限,或LDH>正常上限,和/或网织红细胞计数升高
16.既往至少对一种治疗出现过明确反应:
PLT治疗反应:血小板 ≥ 2 次达到 ≥ 50,000/μL 且较基线增加 ≥ 20,000/μL;
Hb治疗反应:Hb 上升 ≥ 10-15 g/L 或溶血指标改善。



通用排除标准: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排除标准,则受试者将不被允许入组本研究:
1.患有共存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且该疾病可能严重干扰对研究疾病活动度的归因,或带来额外的安全风险。但是,如果受试者的病情在临床上已稳定≥3个月,并且预计不会干扰研究评估,经研究者确认及申办方医学监查员(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后,或可入组。
2.存在急进性肾小球肾炎(RPGN),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肾活检显示≥ 50%的肾小球中存在新月体形成。
筛选前2个月内血清肌酐水平持续性翻倍。
研究者评估认为受试者患有RPGN。
3.患有以下心脏疾病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为III级或IV级的心力衰竭病史。
入组前12个月内有心肌梗死、心血管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术、不稳定性心绞痛或其他严重心脏疾病史。
4.有严重的枢神经系统(CNS)疾病史,可能影响受试者遵守研究方案的能力或干扰研究评估的准确性,例如:创伤性脑损伤、意识障碍、癫痫、脑血管缺血或脑血管出血。
5.除已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原位癌(如宫颈、膀胱、乳腺原位癌)外,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非已无病生存至少3年。
6.原发性免疫缺陷。
7.存在未受控制的感染;经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或其指定人员)判断,单纯性尿路感染和上呼吸道感染是允许的。
8.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丙型肝炎病毒和梅毒的感染史。
9.活动性或潜伏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
10.筛选期时,EB病毒(EBV)、巨细胞病毒(CMV)的DNA或IgM抗体检测呈阳性。
11.有复发性结核病史或已知存在复发性结核病。
12.有既往CAR-T细胞疗法或任何其他转基因免疫细胞疗法史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13.入组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4.对细胞治疗产品的任何成分有 过敏史。
15.对他克莫司有超敏反应史,或既往发生过≥3级的他克莫司相关毒性(包括但不限于神经、胃肠道、肝、肾或血液毒性),特别是需要住院治疗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其他情况经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或其指定人员)确认后,或可被视为合格。
16.筛选前30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
17.妊娠期或哺乳期受试者,以及有生育能力但不能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受试者。
18.经研究者判断,任何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状况。
ITP排除标准
19.继发性ITP
20.研究开始前接受以下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B 细胞及抗体分泌细胞(ASC)清除治疗:
i.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抗CD20单克隆抗体治疗(如利妥昔单抗)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如此类治疗发生在筛选前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且外周血 CD19⁺ B 细胞绝对计数高于正常下限(由本地或中心实验室判定),则在研究者及申办方医学负责人(或指定代表)确认后,可允许入组。
ii.既往同时接受过CD19靶向和BCMA靶向治疗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 CD19 靶向治疗或 BCMA 靶向治疗(任一)的受试者也将被排除。如此类治疗发生于筛选前超过3个月,且外周血CD19⁺B细胞绝对计数高于正常下限(由本地或中心实验室判定),则在研究者及申办方医学负责人(或指定代表)确认后,可允许入组。
iii.BTK及SyK抑制剂在筛选前2周内使用或调整剂量者应排除。若在筛选前≥ 2周稳定剂量可纳入。
•在筛选前2周内使用或调整TPO-RA治疗者应排除。但筛选前稳定剂量超过2周者可继续使用。
•在筛选前4周内使用IVIG或血浆置换者应排除
•在淋巴细胞清除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吗替麦考酚酯(MMF)、硫唑嘌呤和甲氨蝶呤)。
•在筛选前2周内使用强的松> 10 mg/天或剂量调整者。入组时可接受等效泼尼松 ≤ 10 mg/天的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且剂量在入组前至少 2 周保持稳定可纳入。
21.在筛选期间出现疾病复发,需要增加皮质类固醇剂量(> 20毫克/天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开始额外的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将被视为筛选失败。如果此类受试者的疾病活动度随后得到控制并满足所有合格标准,可以重新筛选。
AIHA排除标准
22.继发与其他疾病的导致的AIHA,以及非AIHA疾病,如遗传性溶血(如遗传性球形细胞增多症、G6PD 缺乏、地中海贫血、镰状细胞病等);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PNH)等
23.研究开始前接受以下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B 细胞及抗体分泌细胞(ASC)清除治疗:
i.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抗 CD20 单克隆抗体治疗(如利妥昔单抗)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如此类治疗发生在筛选前超过 3 个月但不超过 6 个月,且外周血 CD19⁺ B 细胞绝对计数高于正常下限(由本地或中心实验室判定),则在研究者及申办方医学负责人(或指定代表)确认后,可允许入组。
ii.既往同时接受过 CD19 靶向和 BCMA 靶向治疗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 CD19 靶向治疗或 BCMA 靶向治疗(任一)的受试者也将被排除。如此类治疗发生于筛选前超过3个月,且外周血 CD19⁺ B 细胞绝对计数高于正常下限(由本地或中心实验室判定),则在研究者及申办方医学负责人(或指定代表)确认后,可允许入组。
iii.BTK及SyK抑制剂在筛选前 2周内使用或调整剂量者应排除。若在筛选前 ≥ 2 周稳定剂量可纳入。
•在筛选前4周内使用IVIG或血浆置换者应排除
•在淋巴细胞清除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吗替麦考酚酯(MMF)、硫唑嘌呤和甲氨蝶呤)。
•在筛选前2周内使用强的松> 10 mg/天或剂量调整者。入组时可接受等效泼尼松 ≤ 10 mg/天的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且剂量在入组前至少 2 周保持稳定可纳入。
24.在筛选期间出现疾病复发,需要增加皮质类固醇剂量(> 20毫克/天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开始额外的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将被视为筛选失败。如果此类受试者的疾病活动度随后得到控制并满足所有合格标准,可以重新筛选。
Evans综合征排除标准
25.非Evans综合征的情况,如单纯的 ITP 或 AIHA表现,继发性ITP,遗传性溶血(如遗传性球形细胞增多症、G6PD 缺乏、地中海贫血、镰状细胞病等);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PNH)等
26.研究开始前接受以下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B 细胞及抗体分泌细胞(ASC)清除治疗:
i.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抗 CD20 单克隆抗体治疗(如利妥昔单抗)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如此类治疗发生在筛选前超过 3 个月但不超过 6 个月,且外周血 CD19⁺ B 细胞绝对计数高于正常下限(由本地或中心实验室判定),则在研究者及申办方医学负责人(或指定代表)确认后,可允许入组。
ii.既往同时接受过 CD19 靶向和 BCMA 靶向治疗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 CD19 靶向治疗或 BCMA 靶向治疗(任一)的受试者也将被排除。如此类治疗发生于筛选前超过3个月,且外周血 CD19⁺ B 细胞绝对计数高于正常下限(由本地或中心实验室判定),则在研究者及申办方医学负责人(或指定代表)确认后,可允许入组。
iii.BTK及SyK抑制剂在筛选前2 周内使用或调整剂量者应排除。若在筛选前 ≥ 2周稳定剂量可纳入。
•在筛选前2周内使用或调整TPO-RA治疗者应排除。但筛选前稳定剂量超过2周者可继续使用。
•在筛选前4周内使用IVIG或血浆置换者应排除
•在淋巴细胞清除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吗替麦考酚酯(MMF)、硫唑嘌呤和甲氨蝶呤)。
•在筛选前2周内使用强的松> 10 mg/天或剂量调整者。入组时可接受等效泼尼松 ≤ 10 mg/天的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且剂量在入组前至少 2 周保持稳定可纳入。
在筛选期间出现疾病复发,需要增加皮质类固醇剂量(> 20毫克/天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开始额外的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将被视为筛选失败。如果此类受试者的疾病活动度随后得到控制并满足所有合格标准,可以重新筛选。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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